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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河北省保定市高先生、胡先生、张先生、李女士等人与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被告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被告二)、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三)限期拆除通知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河北省保定市高先生、胡先生、张先生、李女士等人与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被告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被告二)、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三)限期拆除通知纠纷一案
    2023-12-08

    【开庭公告】河北省保定市高先生、胡先生、张先生、李女士等人与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被告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被告二)、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三)限期拆除通知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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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保定市高先生、胡先生、张先生、李女士等人与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被告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被告二)、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三)限期拆除通知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14:00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3年6月4日,三被告针对原告作出《通知》称原告位于某村的建筑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将违法占地上的建筑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建筑物)早已纳入到征收拆迁范围,三被告作出上述《通知》显然并不是为了规范建设秩序,而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征收拆迁程序,以拆违的形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明显系滥用职权,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等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三被告对原告作出《通知》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上一条:【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刘先生与射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返还不当得利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40在射洪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下一条:【开庭公告】吉林省公主岭市李先生、董女士与吉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10:05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