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2024年2月26日至3月1日开庭信息>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2024年2月26日至3月1日开庭信息
    2024-02-23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2024年2月26日至3月1日开庭信息

    分享到:

    【开庭公告】叶先生与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一案,将于2024年2月27日下午14:45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龙归法庭第1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2.27开庭.jpg

    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土地。原告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该案涉项目并未取得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因此,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23年8月12日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履行对原告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也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答复。2023年11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针对案涉查处事项作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称:“申请事项属于区自然资源局的主管范围,后续有关处理事宜请直接与区自然资源局联系。”

    原告叶先生认为,被告具有对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该行政行为是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叶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同时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查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上一条:【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
    下一条:【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吴先生与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