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宿州市萧县王先生、王女士诉萧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二审一案,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询问。(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上诉人王先生、王女士二人系父女关系,在宿州市萧县xx村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2023年5月16日被上诉人萧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项目(二期)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上述房屋在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之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上诉人起诉本案之前已有其他被征收人起诉同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且该案已作出判决确认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故裁定本案依法适用该案判决。上诉人对此不服,认为案涉征收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