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兴义市谭先生与兴义市鲁屯镇人民政府撤销答复意见书一案,将于2024年3月13日下午15:00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小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谭先生在黔西南州某村拥有合法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因项目建设需要,镇政府于2014年、2015年征收占用了原告上述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面积共27.87828亩。
因原告户系独生子女户,按照上述规定,在征地拆迁补偿时,应当增加一人份额优惠。原告就上述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的补偿款事宜多次要求被告予以补偿,但被告并未落实对原告的补偿措施。
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补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及时落实对原告的补偿措施。但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原告递交的上述《补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直至2022年12月29日被告才对原告作出《答复意见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答复意见书》与事实严重不符,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仍在推脱自身负有的补偿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谭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书》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