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查处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4月18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李先生在晋中市榆次区拥有合法房屋,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在上述项目征收评估工作过程中,晋中市鸿源估价公司违反客观、公正的基本评估原则,故意压低了原告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此外,鸿源估价公司未依法向原告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且其出具的《评估结果表》遗漏阁楼、空院等评估对象,也未载明评估方法、应用有效期、申请复核及鉴定权利等内容。
原告发现鸿源估价公司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以上多项违法行为后,向被告一递交了《违法评估查处申请》,要求被告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作出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书原告。被告一收到原告递交的《违法评估查处申请》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原告。后原告依法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说明和沟通,已依法履职”,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一负有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评估行为的查处职责。被告一未依法履行其法定的查处职责,被告二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李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一对原告递交的《违法评估查处申请》依法作出调查处理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