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周先生、蔡先生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无效一案,将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周先生、蔡先生为南京某公司股东,被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将公司所在位置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认为,公司经营使用的场地包含了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未经批准直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此外还存在诸多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
为此,原告周先生、蔡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案涉征收决定无效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