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江苏省盐城市王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街道办拒绝公开被撤销。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310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王女士于2000年8月开始承包原大丰市丝绸总厂幼儿园,后该幼儿园被列入搬迁范围。2023年2月10日,王女士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中街道办),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该搬迁项目相关的公房补偿价值的评估报告以及书面补偿协议书。大中街道办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王女士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王女士认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大中街道办未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被告具有对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依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被告设立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房屋征收(搬迁)管理办公室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估价的四份委托合同。被告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告申请的信息系被告辖区内所涉地块的评估报告及补偿协议书,与被告履行职责过程相关联,对被告而言,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被告负有检索查找、答复的义务。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答复并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于 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限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
律师点评: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还是县级机关,都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但应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限于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也有义务公开其职能范围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