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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乌鲁木齐市陶女士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乌鲁木齐市陶女士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
    2024-09-27

    【开庭公告】乌鲁木齐市陶女士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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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乌鲁木齐市陶女士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0月8日下午16:3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七号法庭进行听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陶女士系乌鲁木齐市某农场村民,在该地拥有宅基地及自建房。因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某拆迁改造项目,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拆迁改造范围内。

     2015 年 11 月,原告得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某发展中心已于 2015 年 10 月 与陶某二人就原告上述自建房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告认为该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处分了原告应得的拆迁安置利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授权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某发展中心与陶某二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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