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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胜诉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王女士房屋门窗被强拆,法院判决政府担责!> 胜诉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王女士房屋门窗被强拆,法院判决政府担责!
    2024-10-18

    胜诉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王女士房屋门窗被强拆,法院判决政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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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王女士房屋门窗被强拆,法院判决政府担责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行初866号、(2023)苏01行终248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王女士在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2021722日作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王女士的上述房屋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王女士未能与鼓楼区房产局达成一致补偿协议。2022522,征收拆迁工作人员不停拍打王女士房屋的房门,严重影响正常生活2022523日下午一点多,有自称警察的人员敲王女士房屋的门,待王女士开门之后,二三十个拆迁工作人员即强行进入王女士房屋,并对王女士女儿实施人身控制,抢走她们的手机。之后,王女士女儿被强行带到一家宾馆的两个房间。与此同时,上述涉案项目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将王女士房屋内的各种物品全部搬走,并对该房屋水电表、门窗、防盗窗、封闭阳台实施了强制拆除。王女士认为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自己同意且未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局、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街道办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王女士遂将该行为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拆除王女士房屋门窗、搬离室内相关物品的行为系何单位所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第一,关于被告主体问题。原告(王女士)房屋位于6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拆除及搬离行为发生在白天,且人数众多、原告方被强制隔离等,可初步认定该拆除及搬离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应属政府行为,显然系多个单位或部门经过沟通、共同实施的行为。被告鼓楼区房产局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被告热河南路街道办作为征收项目的所在地基层组织,在有城管人员出现在现场、鼓房集团工作人员参与清点等情形下,可认定两被告均一定程度参与实施了拆除案涉房屋门窗及搬离室内物品等行为。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是社会的根基,而政府诚信更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本案中,两被告若否认其实施了涉案拆除及搬离行为,均须承担更高、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其在现场没有实施拆除门窗、搬离物品等行为,亦要证明其在前期沟通、协商过程中未起主导或组织作用,且未从事其他相关配合搬离行为,而非简单予以否认。但两被告在应诉过程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未全面详细说明事实,仅一味否认与推脱,有损政府诚信形象,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应认定被告鼓楼区房产局、被告热河南路街道办共同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门窗、搬离室内物品等行为。

    第二,关于拆除原告房屋门窗、搬离室内物品等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江苏省、南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如何补偿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协商不成的,需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强制拆除房屋的,需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合法性审查后方可依裁定实施等。本案中,虽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门窗、搬离室内物品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但法无授权不可为,且需依法定程序而为,而本案两被告均未提供作出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认定拆除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由于上述行为系事实行为,已实际发生,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热河南路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的拆除原告房屋门窗、搬走室内物品等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政府要起到示范和表率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涉及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征收诉讼中,政府有义务承担更高、更严格的举证责任,提供与拆除房屋行为相关的证据,并全面详细地说明相应的事实,而不仅仅简单地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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