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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胜诉案例:襄阳某公司房屋被强拆,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案例:襄阳某公司房屋被强拆,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24-11-18

    胜诉案例:襄阳某公司房屋被强拆,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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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案例襄阳某公司房屋被区政府下设的改造指挥部强拆,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行初94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案情介绍:襄阳某公司在襄阳市襄州区某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3年襄州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襄阳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6月15日,襄州区片区改造指挥部将公司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被损毁殆尽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襄阳某公司认为片区改造指挥部系襄州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没有独立的行政权,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活动,不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以襄州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襄州区某片区改造指挥部系襄州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机构作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襄州区政府承担,故襄州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告襄州区人民政府未就征收原告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在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国有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襄州区某片区改造指挥部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实施拆除,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在拆除原告所诉涉案房屋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催告;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在强拆案件中,被告以强拆行为不是其实施为由辩称自己不是责任主体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样的理由并不一定成立。如本案中片区改造指挥部是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区政府为适格被告,法律后果由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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