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蒙古开鲁县某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某某因其强势阻挠农户春耕迅速登上热搜,在记者采访阻挠农户春耕原因之时,他明确声称“我也不懂法”,但又谈到了法律上的“情势变更”。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法律上的情势变更是怎样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具体到开鲁县某镇这个热议事件,如果原来农户是按照荒地租赁的,后来是在农户的长期投资、努力经营的情况下土地由荒地变成了耕地,这是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而不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该情况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村委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