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鲁先生等18人诉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行政登记上诉一案,定于2025年3月21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上诉人等18人均系横山区某村村民,在村集体内各自拥有合法承包地,1997年村委会与第三人某煤矿公司在未通知上诉人也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租赁水浇地协议》,将上诉人等人的承包地出租给第三人用于煤矿开发工业建设。2018年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诉人集体土地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严重减损上诉人合法权益,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被确认无效。由于机构职能变更,现今由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宜,上诉人对其违法向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要求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予以拒绝,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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