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张先生等人诉宿迁市某区政府、宿迁市政府答复书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5年5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在宿迁市某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因某改造项目需要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征收搬迁。原告于2024年9月向被告区政府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对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予以公开。被告区政府于2024年10月作出《答复书》,称“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25年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区政府是案涉项目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区政府在履行征收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向原告予以公开。被告市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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