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3年,当事人与企业达成口头约定,清理企业水塘垃圾后获得租赁土地的权利,并在2800平米土地上建房,房屋面积1600平米。2015年,当事人妻子注册汽车修理中心,2017年又注册饭店并装修。2018年9月X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2019年4月X日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主体不是当事人。2019年8月租赁协议到期因征收终止。2020年11月,征收单位让当事人先交饭店房屋,支付100万提前搬家奖励(经土地使用权人转交)。2020年12月X日当事人交房,之后陆续收到390万奖励。
征收单位认为当事人不是被征收人,将其补偿纳入土地使用权人范围,未给营业损失和房屋补偿,让其找土地使用权人索要。2019年9月X日,征收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草签协议,约定租赁户补偿由征收单位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发放。XX- 1号租赁户2400多平米自建房屋补偿1400多万,当事人1600平米仅得395万,其余800平米租赁户获1000多万。当事人向区政府申请补偿安置遭拒,起诉区政府后一审判决,二审已立案一个月,一审有律师代理,二审未委托律师。2023年,三方签订重新评估协议。
二、当事人诉求
当事人希望委托李律师代理二审案件,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同时咨询后续是否需要起诉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可行的法律程序。
三、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分析建议
李律师指出,一审判决虽承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身份,但以房屋所有权归土地使用权人为由,否认其被征收人身份,驳回补偿请求存在问题。当事人作为租赁土地上房屋的建设者,属于重大财产添附者,其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权益应在征收中得到保障,不能仅因房屋所有权认定就否定其全部补偿安置利益。
在权益主张方面,当事人应区分房屋建设和经营损失分别主张。作为房屋实际建设人,可主张房屋添附部分权益;经营损失部分,若公司认可,实际经营者可一并主张,否则以公司名义另行主张。
对于征收方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由于协议确定补偿利益时未让当事人知情和征求其意见,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注意一年期限)或确认协议无效。为获取关键证据,可起诉土地使用权人XX公司,以补偿不足为由促使其拿出相关协议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此类事实认定争议大、利益相关的案件应以开庭为原则。陈先生可申请开庭,若不开庭,二审通常也会进行谈话询问,这也是争取权益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