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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二审案件咨询分析及代理建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二审案件咨询分析及代理建议
    2025-09-02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二审案件咨询分析及代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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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2003年,当事人与某企业达成口头约定,通过清理企业水塘垃圾获得某地块2800平米土地的租赁权,并在该地块上自建1600平米房屋用于经营。2015年,当事人妻子注册成立汽车修理中心;2017年,当事人另注册饭店并进行装修。20189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4月,区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处罚主体为“南京XX汽车中心”(当事人妻子注册公司),并非当事人本人。20198月,租赁协议因征收终止。

    202011月,征收单位要求当事人先行交付饭店房屋,并通过土地使用权人(A公司)转交XXX万元作为提前搬家奖励。202012月,当事人完成交房,陆续收到共计XXX万元补偿款(含奖励)。征收单位以当事人非被征收人为由,将其补偿纳入土地使用权人A公司范围,未单独核算房屋价值及营业损失,要求当事人A公司主张权益。

    经查,征收单位与A公司于20199月草签协议,约定“租赁户自建房屋补偿由征收单位评估、A公司发放”。同地块其他租赁户2400平米自建房屋获补偿XXXX万元,其中800平米租赁户获XXXX万元,而当事人1600平米仅获XXX万元,补偿标准差异显著。当事人向区政府申请补偿安置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承认其利害关系人身份,但以“房屋所有权归土地使用权人”为由驳回补偿请求。目前,二审已立案一个月当事人尚未委托律师

    二、当事人诉求 

    1. 委托代理需求:希望委托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代理二审案件,与法官沟通案件关键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

    2. 后续程序咨询:询问是否需要起诉土地使用权人A公司,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行法律程序(如撤销补偿协议、申请再审等)以争取合法权益。

    三、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一审判决核心问题: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1. 被征收人身份认定偏差

    一审法院以“房屋所有权归土地使用权人”否定当事人被征收人身份,但当事人作为租赁土地上房屋的实际建设者,通过原始添附取得房屋权益。根据《民法典》第322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征收补偿应保障实际使用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重大财产添附者,有权主张房屋及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2. 补偿安置程序违法

    征收程序前置违法:征收部门在2018XXX日(征收决定作出前)提前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违反“先决定后委托”的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

    违建认定主体错误:执法局将违建处罚对象列为XX汽车中心”,但房屋建于20XX-20XX年,早于公司注册时间,处罚主体与实际建设者脱节,且缺乏测绘平面图、面积测量数据等关键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 补偿标准显失公平

    当事人1600平米获补偿XXX万元,其他租赁户800平米获XXXX万元,补偿标准差异达3.5倍,且征收单位未就差异作出合理解释,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的“明显不当”。

     

    (二)二审核心主张:聚焦权属、程序与公平原则 

    1. 权属与补偿权益主张

    房屋添附权益:提供三方协议、权属调查材料(2023XXX日征收部门盖章文件)、信访答复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为房屋实际建造人,征收单位明知权属情况,其添附权益应独立于土地使用权人。

    经营损失主张:若XX修理中心或饭店认可当事人实际经营,可一并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若存在权属争议,建议以公司名义另行主张。

    2. 程序违法与证据质疑

    申请调取关键证据:要求法院调取征收方与A公司签订的完整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租赁户补偿独立于A公司土地及自有房屋补偿”(协议约定“当事人补偿XXX万元”及“征收单位评估、A公司发放”条款)。

    评估报告无效性:指出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仅针对土地价值,且形成时间晚于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存在倒签造假嫌疑,与房屋补偿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诉讼策略建议

    申请开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6条,申请二审开庭,避免书面审理导致事实查明不充分;若法院谈话询问,需提交书面意见,重点阐述添附权益、程序违法及补偿失衡问题。

    民事诉讼联动:以“补偿不足”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其披露补偿协议细节及分配明细。若A公司无法提供,可推定征收方与A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为行政诉讼中主张“撤销协议”或“确认无效”奠定基础(注意一年除斥期间)。

    (三)后续程序预判与备选方案 

    1. 若二审维持原判

    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如2023年三方重新评估协议),证明征收单位认可当事人权属及评估需求。

    针对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其与征收方的补偿协议或赔偿损失,提供补偿款流向、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2. 若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装修及经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确保补偿金额符合市场标准。

    四、结论 

    当事人二审案件的核心在于打破“所有权等同于被征收人”的机械认定,通过“权属证据+程序违法+补偿失衡”组合策略,结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联动,全面证明其独立补偿权益。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聚焦事实细节与法律适用,充分利用举证、质证权利,推动法院实质性解决补偿争议,实现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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