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一)棚户区改造相关情况
潍坊某村于2017年进行棚户区改造,村民S先生称自己未分到房子。他原本有一处房屋,于2005年因在城里买房资金短缺卖给了同村村民,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S先生仍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改造时,原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分配给了买房人,宋先生未获得任何补偿。该村安置房分配方式较为特殊,只按房子分配,不考虑人口,有房子的村民可获得200平米安置房及8万多元(含安置费2万多),没房子的则没有,即便S先生户口仍在本村且是村民,也未得到安置。此外,原村宅基地拆后给了别的村建安置房,现居住的改造地块安置房建设涉及的征地批文情况,S先生也存在疑问。
(二)土地相关问题
S先生的口粮田不在棚改地片,而是在附近。2017年左右公路扩宽时,占用了他口粮田几米宽的土地,此前村里以租代征的形式将地租出,每年每亩给600元,但S先生未收到相关补偿款,且他未查到该修路占地的征地批文。另外,村里在棚改过程中,疑似存在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100多万的土地补偿费未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分配方案,被征地的几户村民也未拿到地和补偿款,还有传闻称村里用棚户区房产证抵押到银行贷款盖小区。同时,安置协议中部分村民签字可能存在伪造情况。
二、当事人诉求
S先生希望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安置房未分配给自己的问题,二是以租代征土地的补偿问题。他打算将村里改造、卖房协议、新房协议及房产信息等材料拍照发给律师,让律师起草文书,指导自己向相关部门递交,以获取答复,维护自身权益。
三、北京一讼李主任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房屋买卖与安置补偿方面
S先生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同村村民,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除外。由于未办理过户,对外而言房产仍属S先生,征收方直接与买房人签安置协议,未考虑S先生作为产权人的权益,程序不合法。
虽然买卖协议有效,买房人利益需保障,但S先生作为村民,在整村宅基地拆迁后,即便房子卖出,也应享有一定安置利益,村里仅按房子分配安置的方式欠妥。
S先生若要争取补偿安置,需考虑诉讼风险,因从2017年已知利益受损到现在已多年,起诉期限可能存在问题,但可尝试提申请,若对方不履行,再申请复议,利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特殊性争取。
(二)土地相关问题
公路扩宽占地以租代征,且未查到征地批文,此为违法问题,S先生可申请公开该占地的征地批文。
村里土地补偿费未召开会议分配,S先生可向镇一级政府申请,要求查处、纠正,监督村里制定分配方案。
对于安置协议中疑似伪造签字及土地证书造假等情况,需进一步查证。未批先占虽属违法,但已取得批文并改正,以此要求更多补偿可能难度较大。
(三)操作建议
李主任建议S先生将相关材料发过来,以便研究,然后为其起草文书,指导向征收部门、区政府或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递交,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要求监督纠正等程序,依法维权。这种方式费用相对较低,性价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