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沈先生诉蚌埠市某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与某区街道办行政协议一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8时30分在蚌山区人民法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在蚌埠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8月,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其中载明:三、征收部门:蚌埠市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四、征收部门委托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2019年9月,被告街道办与原告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了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等事项。上述《和解协议》签订之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自身的相关义务,但被告街道办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交付商铺,也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街道办就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街道办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街道办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街道办上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依法承担,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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