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了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但如果没有同时责令政府重新作出决定,这个判决可能是不完整的。甘肃高院曾审理这样一个案件: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因评估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被一审法院撤销。但一审法院未责令区政府重作。省高院二审明确指出,这属于“明显不当”。为什么?因为撤销不是最终目的,让被征收人获得合法、公平的补偿才是关键。如果只撤销不重作,纠纷并未解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仍悬在空中。核心要点:法院在撤销违法的补偿决定时,若当事人合法权益仍有待实现,应依职权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作,避免程序空转,实现实质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