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针对住房制度进行改革,推出房改房政策。一时间,很多人利用工龄政策的福利,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完全的产权。现如今,随着城镇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其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房改房在城镇房屋中依旧占比较大,加之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复杂多样性,常常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其中在继承问题中尤为突出。如果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得的房改房,在权属认定以及遗产分配时,究竟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上世纪50年代,陈先生和张女士结为夫妻,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401号房屋中,401号房屋为陈先生单位分得的房屋,1993年张女士去世,婚后双方育有一女,陈先生亦未再婚。
保姆凭什么10年间继承雇主百万财产?
张女士去世后,亲属们并未对其遗产进行分配(包括张女士的家庭财产和存款)。1999年,陈先生所在单位与陈先生签订了《内部共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由陈先生通过折算自己与张女士的工龄来购买401号房屋,401号房屋由公有住房变为个人所有,房价款数额为2万元,401房屋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时折算男方工龄20年,女方工龄39年,2000年,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401号房屋填发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陈先生。
使用的已故配偶工龄到底能不能继承呢?
就北京地区而言,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中,张女士去世后,并未对张女士遗留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进行分配,401号房屋的购房款也是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且购房行为发生在张女士去世后,因此,401号房屋不属于陈先生和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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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工龄对应的财产权益如何继承呢?
根据上述规定,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市值)×房屋价值。工龄优惠折抵所对应财产价款作为遗产分割继承,而房屋本身的份额不属于遗产。
结合本案,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男方工龄20年,女方工龄39年。该计算表所示售价计算公式中对于工龄优惠部分的计算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即:1450-1363×0.9%×59。
可以推算出,张女士39年工龄享受的价格优惠所占无双方工龄优惠情况下售房价格之比例为33%,即:1363×0.9%×39÷1450×100%≈33%,该比例是张女士个人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比例,该比例乘以涉案房屋的现值,就可得出张女士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
由于女儿常年在国外生活,无暇顾及陈先生,便给父亲请了一位住家保姆照顾起居。经过多年的相处,陈先生体恤保姆小青长时间的照顾与陪伴,于2012年,立下自书遗嘱,称:401号房屋将由女儿和保姆共同继承,各得产权的二分之一。2015年陈先生去世,陈先生的女儿与保姆小青,自此开始了长达五年的继承纠纷维权路。
保姆到底能不能继承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有权继承财产的都是自己的亲人,保姆作为一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是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
除了法定继承之外,通过遗赠也是有权分得遗产的。遗赠,是通过遗嘱这种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和遗赠都是在处理身后遗产,但又有一定的区别,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换句话说,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的方式把财产留给保姆,她就有权取得这部分的财产。
本案中,401号房屋属于陈先生个人财产,由于张女士先于陈先生去世,原本按照《民法典》中法定继承顺序,女儿应拥有100%的产权。如今,根据自书遗嘱中的约定,保姆小青拥有房屋50%的产权,女儿拥有50%的房屋产权。
在陈先生的案例中,也许是女儿平时对父亲疏于陪伴,才让保姆有了“可乘之机”。生活中,不乏有这样的老人,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保姆,归根到底,还是家庭矛盾导致的。如果你问我,怎样可以杜绝这样的事情发生?我想,应该是给予自己亲人最好的照料,这才是杜绝这类事情发生的最好办法。
最后,如果你遇到折算工龄的房屋继承问题,不要着急,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将复杂的继承纠纷剥茧抽丝,更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