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12982号
裁判日期:2019.12.17
裁判要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的,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的,不受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限制。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张某(1912年7月23日出生)、曲某珍(1914年12月22日出生)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张某荣、张某泉、张某1、张某2。张某于1979年4月10日去世、曲某珍于1996年12月24日去世。张某荣于2017年2月25日去世、张某泉于2005年5月25日去世。刘某系张某泉之妻,张某3系二人之子。于某5系张某荣之夫,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6系二人之子女。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主张继承分割遗产,张某1、张某2,张某3等以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律师分析:被继承人去世超20年,遗产未进行分割,继承人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现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链接法律: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