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否合适?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作出判决: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该是无效的。二审期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然是黄永彬的真实含义,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该无效民事行为。
《泸州案》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均以《公序良俗》为原则,认定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行为无效,其本质是通过对其原则的解释,制定新的规则,而不再适用于继承法规定。但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一些形式原则,还要考虑继承法规则背后的支撑作用原则。两者所涉及的继承法规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可视为个人遗嘱自由与合法婚姻家庭保护之间的冲突,进而权衡取舍。
泸州遗赠案,对两项原则的衡量过程过于简化,在判决中避免继承法而直接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没有充分的理论和论证义务。泸州遗赠案的判决并未为其原则的适用、判决的生成提供充分的合理化证明,而是在舆论的基础上寻求正义。综上所述,本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