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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同居关系的“配偶”,无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同居关系的“配偶”,无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2022-04-18

    同居关系的“配偶”,无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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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的“配偶”,无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案情简介:
    两被告的母亲于1993年去世。1995年两被告父亲江某与原告张某“结婚”,当时江某与张某的年龄分别是55岁、50岁。因双方年纪都大了,并且都是再婚,都只想找个老伴相互照顾着度过余生,所以就没办酒席也没有领结婚证。江某有两个子女江某甲和江某乙,原告张某无子女。2005两被告父亲江某因病去世,留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原、被告出现分歧。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父亲结婚已近10年了,亲戚、邻居都知道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
    两被告认为:其父亲在与原告结婚后,原告并没有关心照顾过被告父亲。并且原告有打牌赌博等众多不良习惯,根本未尽夫妻义务,没有照料被告父亲,特别是在被告父亲病重期间,原告更是不管不问,医药费及照顾老人的事情全有两被告负责。并且,原告与两被告父亲并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也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在原告要求继承遗产,于法于情都不合理。
    双方在遗产继承这一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2005年9月,原告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江某的遗产。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两被告父亲江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张某与江某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张某主张继承江某的遗产于法无据,但是考虑到张某的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也无子女,并且同江某已经生活了十年,可以酌情分得部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
    一、 原告不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参与遗产继承。
    二、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从其继承江某的遗产中一次性给付原告1万元。
    收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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