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谭先生诉XX市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2年5月7日9:00,在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谭先生系贵州省黔西南州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
因XX项目建设需要,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015年征收占用了谭先生上述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
为此,谭先生特于2021年7月X日通过快递方式向XX市XX镇人民政府递交了《补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其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及时落实补偿措施。但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X日收到谭先生递交的上述《补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为此,谭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镇政府未对谭先生的补偿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谭先生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