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诉XX市住建局行政强制及XX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2年6月7日14:0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听证(网络庭审)。(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南通市罗女士、缪先生在XX市XX路XX号XX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21年9月,XX市住建局向XX市水务集团发出《函》称:“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因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现必须对该宿舍楼立即采取措施,立即停止使用,责令该宿舍楼住户立即搬离。请贵单位立即对该宿舍楼停止供水,配合解危工作。”
罗女士、缪先生的上述房屋在XX市住建局发《函》要求XX市水务集团停止供水的范围内。
XX市住建局发《函》要求XX市水务集团停止供水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为此,罗女士、缪先生向XX市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XX市政府收到罗女士、缪先生递交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之后,于2021年12月《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XX市住建局作出《函》。”
罗女士、缪先生认为,XX市住建局作出上述《函》要求XX市水务集团停止供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XX市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罗女士、缪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特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