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徐先生、刘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无效上诉一案,将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三点在湖南省高院线上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徐先生、刘先生在湖南省xx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9月18日,被告作出长县政发(2020]x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二人房屋在该征收公告范围内。
徐先生、刘先生认为被上诉人做出的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2021)湘01行初43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徐先生、刘先生诉讼请求,二人对该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徐先生、刘先生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存在被诉征收决定的作出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上诉人没有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涉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没有依法征求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公布、被诉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因此二人提起上诉,以期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裁判,维护二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