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徐先生、刘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效上诉一案,将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九点在湖南省高院线上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上诉人徐先生、刘先生二人在xx县拥有合法房屋,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被上诉人因xx道路工程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附属物。2021年3月30日,被上诉人对二上诉人作出xx县政征字[2021]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二人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多处漏补项目且补偿数额显著低于原告房屋的实际价值,也未提供产权调换方式供原告选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体及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湘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驳回了二人诉讼请求,二人对此不服,遂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人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有如下理由:被上诉人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诉人未经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上诉人未经登记房屋没有通过评估方式确定价值。案涉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被诉补偿决定的有效依据。被诉补偿决定缺少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内容。被诉补偿决定缺少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的补偿。
因此,二人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以期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本案,使二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