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保定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与出租。据政府称,因“xx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张先生至今未依法得到赔偿。
张先生为此提起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冀06行终37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84行初150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确认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区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2年1月7日,张先生向xx乡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xx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张先生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xx乡人民政府收到了张先生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至今未予任何答复。
张先生认为,xx乡人民政府拒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为此,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已于2022年5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9月28日开庭系第二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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