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狄女士二人在沈阳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8日发布《征地方案公告》(【2005】第4号),张先生、狄女士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协议。
2022年8月2日,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向二人分别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称拟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对二人进行补偿,要求二人于2022年8月12日前交付征收区域内的土地,并到xx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逾期将视为二人默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张先生、狄女士认为,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案涉补偿安置决定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其二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并且按照十几年前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同时逼迫二人限期交出案涉土地,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剥夺二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选择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补偿安置决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公正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