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叶女士与何先生于2007年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位于安徽省舒城县的某处房屋归叶女士所有。判决生效后,叶女士提出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何先生拒不配合执行,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政府因旧城区建设项目需要,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叶女士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服务中心在没有查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与何先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叶女士在得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征收服务中心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实施了冻结、扣押拆迁补偿款的措施。后法院以该房屋灭失为由裁定撤销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程序。
因征收服务中心职能已划归县住建局行使,遂叶女士以县住建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县住建局与何先生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判令县住建局与叶女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最终,法院支持了叶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叶女士,故征收服务中心与何先生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是错误的。虽然房屋因征收已灭失,现叶女士基于房屋所有权所产生的征收补偿款,依然享有权利,叶女士有权要求确认上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由其本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结合上述案例,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即便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征收部门索要补偿安置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