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系贵州省兴义市坪东镇某村(现为社区)三组村民,在该组拥有合法承包地。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权益人有权要求给予200平方米安置用地用于建设房屋。
但苏女士的上述承包地被征收后,被告未给苏女士划批安置用地,致使苏女士安置权益长期未能实现,被告不履行安置职责的行为侵犯了苏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苏女士于2021年3月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请求履行安置职责申请》,要求其依法履行安置职责,为苏女士划批200平方米安置用地。
被告于2021年12月对苏女士作出《告知书》称:你向我办申请,受理的主体应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你向我办申请受理主体不合,特此告知你。
苏女士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告知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苏女士特依法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重新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未支持苏女士的诉讼请求,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正合理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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