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在南京市玄武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1月2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玄政征字[2021]第x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但由于被告补偿不合理,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告作出了本案被诉的玄政[2022]第x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