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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江西省鹰潭黄先生诉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将于11月28日上午9:30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网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江西省鹰潭黄先生诉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将于11月28日上午9:30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网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2-11-25

    江西省鹰潭黄先生诉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将于11月28日上午9:30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网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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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19年1月,黄先生与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了《重新安置协议书》,约定了相关安置事宜。

    2022年4月,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发布《通知》称:自2022年4月26 日开始,某号楼可以交付使用,按照重新安置协议规定,未交代建费的请在通知交房后及时交清代建费,待项目部确认资金到位后,再来项目部办理回迁手续,过渡费自通知之日起再续发三个月。

    黄先生于2022年9月份联系案涉项目征迁领导,明确表示要交上述代建费,并要求交付《重新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店面及住宅房,但对方明确要求黄先生必须要把自家红线外的房子拆完,才能交房。

    本案中,黄先生在案涉项目安置房建好之后,明确向案涉项目征迁领导要求履行上述《重新安置协议书》,向黄先生交付店面及住宅房,被告下属案涉项目征迁领导以必须拆除红线外房子为由拒不履行上述《重新安置协议书》,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损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系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不履行上述《重新安置协议书》的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

    为此,黄先生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安置协议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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