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政法解读热点事件,为公平正义发声,大家好!我是李顺华律师,今天为大家解读的热点事件是: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殴打商贩吗?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市民投诉称:在霞胜路出现了流动摊贩集聚、占道经营的情况。接到投诉后,相关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执法处置,期间发现一辆流动三轮车摊主闫某占道经营,执法工作人员遂上前对其进行劝导制止,但闫某及其儿子拒不配合,以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多名城管按倒在地殴打并踹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殴打商贩吗?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对其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本案中,闫某及其儿子虽为违法占道经营,但属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采取合理执法手段,对其进行教育、劝诫即可,完全不至于发生如此激烈冲突。而且就算闫某违法行为严重,执法人员也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要知道,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殴打他人的权利。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属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加重情形,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殴打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支持被殴打商贩依法追究城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