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先生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某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据政府称,因某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需要,衡先生等人的上述房屋处于该项目的征收搬迁范围之内。
为了解上述项目搬迁相关政府信息,衡先生等人于2022年6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1、某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搬迁决定公告;2、某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作出 2022 第 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衡先生等人认为,被告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并依法尽到检索查找义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衡先生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