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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产品造假,监管执法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产品造假,监管执法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2022-12-19

    产品造假,监管执法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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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行政法解读热点事件,为公平正义发声,大家好!我是李顺华律师,今天为大家解读的热点事件是:产品造假,监管执法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近日“职业打假人”王海盯上了顶流网红“疯狂小杨哥”,称其在直播间售卖的金正牌破壁机虚标功率,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一时间网友质疑声甚嚣尘上,将小杨哥推进了舆论中心。事件发酵后,该品牌公司所在地的中山市场监管局也迅速跟进,依职权对该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对产品功率项目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因此对金正公司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如果执法人员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所以中山市场监管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人员无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当然如果王海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小杨哥“产品欺诈”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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