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少年持刀刺伤校园霸凌者被羁押336天后终获无罪。2019年,彼时尚未年满15周岁的初二少年蒋某某在学校男厕所内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的殴打。混乱中,蒋某某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挥,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殴打者。后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判处其无罪,但吉首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时隔两年后,上级检察院终于认定,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至此,这位被错误羁押336天的少年终获无罪。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经法院判决宣告其无罪的,受害的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受害人蒋某某是可以向吉首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的。只是赔偿再也不能换回被羁押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