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贵州汪先生诉赫章县人民政府汉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00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贵州汪先生诉赫章县人民政府汉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00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23-01-06

    【开庭公告】贵州汪先生诉赫章县人民政府汉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00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分享到:

    原告汪先生在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主体房屋面积合计为90.21m²。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政府因赫章县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

    2021年11月26日上午9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赫章县人民政府汉阳街道办事处强行将原告的上述房屋拆除,屋内物品、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强拆行为已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原告汪先生认为,汉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原告在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9月1日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2022年9月2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却对此置若罔闻,至今仍然没有对原告作出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自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逾两月,但被告并未作出任何决定。

    因此,汪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上一条:【开庭公告】广东省佛山市黄女士与冯先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条:【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