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只要是涉及到征地拆迁,拆迁方就会打出“公共利益”的名号。在拆迁方这里,“公共利益”仿佛就是尚方宝剑,拆迁方想指哪就指哪。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不少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这无疑是违法的,也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二)、以政策代替法律,强制拆迁
在征地拆迁中,第二大猫腻就是,拆迁方动不动就拿政策搪塞被拆迁人,一旦双方发生分歧,拆迁方就以“政策如此”为由打发被拆迁人。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拆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三)、补偿协议内容模糊,被拆迁人拿不到应有补偿
通常是拆迁方拟好合同后,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而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拆迁方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常常都是十分笼统和模糊的,这样一份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其实存在巨大风险。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被拆迁人拿到的安置房与当初拆迁方承诺的不一样,面积、户型等存在问题,回迁迟迟得不到落实,拆迁方对补偿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于补偿协议本身内容模糊,被拆迁人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会显得很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