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冠病毒实施“乙类乙管”,自此以后违反新冠病毒防治防控政策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那么在此《通知》之前因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已被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应作无罪处理?对此应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那么就不适用此新规定,这是法律的既判力和溯及力决定的,新规定不适用在其之前已生效判决。另一种是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已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当按照《通知》规定,解除羁押措施,不再进行刑事处罚。
由于对新冠病毒的认识加深,相关政策也及时调整,按照新规定,违反新冠病毒防控政策的行为不再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畴,也就意味着行为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希望司法机关对于在此之前已被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也有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