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后续补偿提供依据,征收部门会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分户评估报告。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做出程序或内容持有异议,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救济,首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原评估报告确有错误,则评估机构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复核评估结果没有改变原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后如果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则市县级政府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