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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金先生诉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3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金先生诉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3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3-03-17

    【开庭公告】金先生诉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3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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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先生父亲为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马鞍山社区(原马鞍山村)居民,享受马鞍山社区经济合作社一切待遇。

    金先生于1990年出生于某街道卫生院,因当时政策原因其户口只能挂靠在其母亲处,但金先生从小生活、学习、居住均在某街道马鞍山社区,马鞍山社区对《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内容也是认可的。

    2012年,金先生年满22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满足单独立户条件。

    2014年,被告组织实施某项目建设拆迁工作,并制定了《拆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安置实施细则》)。

    金先生符合上述《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单独立户条件,并于2014年10月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为322.5㎡。”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金先生依照约定将房屋腾空交付被告拆除,履行了己方义务。

    另外,被告制定的上述《安置实施细则》第六条第7款明确规定:“截止2014年10月31日签订协议拆迁户,若到安置房交付时有新增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计算为安置人口给予安置。”

    2018年5月,金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出生于2019年1月。按照上述规定,其子系符合安置条件的新增安置人口,应按照一人份额给予124.7㎡安置房。

    2020年6月,被告针对马鞍山社区安置户作出《通告》称:“根据开发区工作安排,金湖雅苑安置房分配工作已经启动,现将马鞍山社区2014年330国道南侧绿化带范围及小黄岗自然村拆迁、2017年城中村改造预安置户安置情况、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被告先后两次分别作出《2014年拆迁安置公示清单》、《2014年拆迁安置第二次公示》,被告作出的上述公示清单并未公示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对金先生安置建筑面积为322.5㎡公寓房的信息。

    2020年6月,金先生及家属来到被告办公地点要求被告履行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告所属拆迁安置小组组长、副组长以金先生不符合安置政策为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其与金先生签订的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金先生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协议),自成立时生效,被告与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被告以金先生不符合安置政策为由拒不履行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更有违诚实守信原则,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金先生特依法提起要求被告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该案一审、二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金先生的起诉及上诉。金先生对此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案予以提审。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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