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拆迁是我国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和开发商常常以公共利益为名,强行推进征地拆迁项目,忽视或者侵害我们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能否拒绝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征地拆迁项目呢?
首先,被拆迁人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是指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等目标。”从该条例可以看出,公共利益不仅包括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包括个人和群体的基本利益。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不能简单地将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商的意图等同于公共利益,而应该充分考虑我们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和预期。
其次,被拆迁人要了解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合理补偿、依法用途、受监督原则。”从该原则可以看出,在征地拆迁中,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必须按照法定用途使用被征收房屋;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变更公共利益,也不能以低于市场价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进行补偿,更不能排除或者阻碍被拆迁人对其进行监督。
最后,被拆迁人要掌握如何维护自己在征地拆迁中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因为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实施强制性调整时,在保障建设需要前提下尽可能保护不动产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带来效益。”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征地拆迁中,即使存在公共利益,在保障建设需要前提下也应该尽可能保护被拆迁人享有该不动产带来效益。因此,在遇到任何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时,我们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并不是没有话语权和选择权的,而是有权利参与和监督征地拆迁项目的公共利益判断和实施过程,并且有权利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树立法治意识,积极维护自己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理解和尊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在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