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时间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可以得知对于实践中房屋登记产权性质为住宅而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并非完全按照房屋证载性质进行补偿,这样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