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人有:一、有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者。二、自拆迁许可发放之日起,具有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人。三、没有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人。
公房拆迁可酌情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如果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是老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保障其正常生活的,应获得更多的补偿。对于住在公房中的未成年人实际有监护义务的,在公房拆迁后,应当酌情采取多分配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款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