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盐城xx养殖场、xx农业有限公司系两所生猪养殖公司,因环境政策原因2021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大中街道办事处就关闭原告两所生猪养殖场及异地搬迁和停产停业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关闭原告的两所养殖场,被告对此一次性支付原告关闭损失2200万元,并且由被告负责为原告企业另行选址重建养殖场的一切手续报批,以及负责异地选址地块的社会和环保关系等事项。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为原告另行选址重建养殖场,办理相关手续等约定义务,并且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仍未履行,为此,原告特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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