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密云区法院审理的一场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王某出言不逊,多次辱骂审判人员,且态度蛮横,不听劝告,法院决定将其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五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王某某对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万望广大民众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