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网友咨询提问系列之“第十五篇”
网友实例咨询提问案情介绍:
云南省昆明市某网友咨询提问:2001年租的一个做休闲娱乐的公司的土地,土地面积XX平方米,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该休闲娱乐公司租的是村里的集体土地,年租金XX万元,房屋有XX平米,后来该网友又自建了XX平米,当时租的时候口头问过行政机关,对方说30年内不会拆迁,该网友是开养老院的,共投资了XXX万元,2011年拆迁,给安置到了另外一个较偏远的地方,但是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及养老院的设备设施)补偿一直没有和该网友谈,该网友主动找征收方谈,征收方一直敷衍了事,不谈。从征收开始一直没看到征收文件,但补偿可能给休闲娱乐公司了,后面房屋也被强制拆除了,至今房屋及设备设施等地上附着物都没有补偿给该网友。
当时强拆拆除时报警了,但警察并未出警,当时很被动,着急慌乱也未拍摄强制拆除现场照片及录像,是某区政府拆的,当时拉了两车老人去阻止也未能阻止强制拆除,征收方可能去了几百人强拆,现场可以说非常惨烈的状态,从2011年被强拆,一直上访或信访,也给某某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某某领导人也回复了信件,要求云南省某市政府给解决,但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未给补偿,也造成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大概上千万,当时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没有意识到找律师介入处理,耽误了很多诉讼时机,也由于耽误了诉讼时机过了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现在因该拆迁补偿事宜导致几乎家破人亡,也非常后悔没有及时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而寄希望于信访和上访,还有试图让养老院老人阻止强拆,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该网友目前想咨询的问题是否还可以走法律程序要求合理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网友提问:
一、像这位网友的问题,一是她租的别的公司的房屋,像这种情况遇到拆迁的时候,法律关系相对来讲比较复杂一些,但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就是对于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应的设施设备应当补偿给所有权人的,如果说像该网友所提到的该建筑物有一部分是该网友自建的,另外涉及到一些设施设备,属于该网友的公司投资进去的资产,这种情况下,这个补偿是应当归承租方的,这一点比较明确。但是有一点,她是租的别人公司的土地,别的公司又租的村里的土地,所以这里边有一个三角关系,那么按正常来讲确实应该由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要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要有一个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附着物、设施设备确实应当按照谁经营谁出资,谁来接受补偿这个原则进行,所以说从权利上来讲,我们认为,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非常明确的。
二、这个房子被强拆了,这位网友并没有及时的提起诉讼,而是试图要通过养老院的老人阻止强拆,我们认为该网友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试图通过阻止强拆这种方式来达到不拆的目的,这样是非常难的,而且风险是极大的,一般来讲这种方式很难达到很好的阻止强拆的效果,甚至连自己都搭进去,所以说这是一个错误,另外一个错误是,在强拆之后没有及时的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很多人可能认为,通过法律渠道诉讼,官司打赢了,可能也不好拿补偿及赔偿,但如果说确认违法的问题都不能明确,那么后面追责更不好追,所以说通过诉讼不一定会一步就能达到目标,但是这个诉讼本身存在的一些价值,可以提供一些价值的,不代表说不能一步到位就没有用,强拆行为发生到现在已经十几年的时间,如果再去起诉强拆违法,一般来讲,法院会认为超过诉讼期限了,所以,起诉强拆违法这条路,很难走的通。
四、到目前为止还有没有相应的方法去解决呢?我们认为,既然存在征收,那么就应该进行补偿,该网友可以作为相关自建建筑物的权利人,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利人、所有权人,可以提出要求进行补偿的申请,如果说相关机关不履行补偿职责,那么再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的诉讼,通过这个诉讼把前面的补偿问题再纳入到法律程序当中去。另外,如果补偿征收机关已经支付了,支付给了出租土地的公司了,那么还可以要求出租土地的公司来把应该补偿给我们的这部分钱支付给我们,这可能也是后面需要提起的一个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