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预公告一般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之前,为保障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向拟征收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告知拟征收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意向的通告。征收预公告行为系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而征收土地公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发布的正式的征地计划,如果被征收人对公告中涉及的内容有疑问,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