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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陶女士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补偿协议书无效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陶女士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补偿协议书无效纠纷一案
    2023-06-02

    【开庭公告】陶女士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补偿协议书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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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陶女士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补偿协议书无效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6月6日下午16:00分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谈话(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

    陶女士系乌鲁木齐市头头屯河农场某队村民,在该队拥有宅基地及自建房。因某发展中心管理二站拆迁改造项目,陶女士的上述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拆迁改造范围内,系该拆迁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

    但在2015年11月,陶女士得知某发展中心已于2015年10月28日与第三人就陶女士上述自建房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某发展中心与第三人就陶女士上述自建房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处分了其应得的拆迁安置利益。

    陶女士以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被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若对乌鲁木齐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及受其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不服,应当以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被告,而非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政府,因此,本案适格被告应当为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为此,陶女士特依法以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陶女士的起诉,陶女士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得到公正合理地裁判!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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