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时间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住改非”房屋应当按照房屋实际用途进行适当合理补偿,如果征收方告知“住改非”房屋不合法,不予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显然是不合法的。